為加強建筑節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溫防火技術要求,按照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技術要求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節能保溫工程的防火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等活動適用本技術要求。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保溫工程,除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保溫材料做法的系統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類保溫系統所采用的保溫材料不應低于B1級。采用B1級泡沫塑料類保溫材料用于墻面保溫時,其氧指數值應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2)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當建筑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外墻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首層外墻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將保溫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7mm。其他各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5mm。
(2)應在外墻外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當沿水平方向連續交圈設置,其高度不應小于300mm,厚度應與墻體保溫材料同厚度,且外墻平均傳熱系數應符合本市現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規定。
(3)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并應符合《建筑外墻外保溫防火隔離帶技術規程》(JGJ 289-2012)的規定。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采用B1級外墻外保溫材料時,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5)當建筑有凸出建筑主體的裙房且為外墻外保溫系統時,其裙房的首層外墻外保溫及屋面保溫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4.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即幕墻系統等),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當采用巖棉板(帶)做保溫材料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外墻外保溫用巖棉制品》(GB/T 25975)的規定。
5.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其填塞深度應大于或等于兩倍的縫寬;變形縫的構造基層也應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屋面板上采用的保溫材料不應低于B1級,且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7.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 50720-2011)和《天津市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 29-126-2014)中的規定。
三、公安消防、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監管,確保各項措施落實。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地方工程技術標準和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應按本通知執行,原《市建設交通委、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防火技術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3〕291號)文件同時廢止。
市 建 委 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